(2016)皖0705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255号申请人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生,住铜陵市民悦大兴城。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705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伟的财产人民币39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