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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帅学兴与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学兴,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83号原告帅学兴。被告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火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帅学兴诉被告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帅学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帅学兴撤回对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帅学兴负担。该款予以免交。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童栎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