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成德与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德,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德。被执行人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凉州区武南镇育才路。法定代表人韩慧,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德与被执行人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凉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成德经济损失7200元,由申请执行人返还被执行人预借款2000元、种苗款19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多次合法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执行案款。经申请执行人王成德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并标有BeanDwag,14063270封装袋地豆200袋(50kg/袋)予以扣押,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告知其于7日内向本院交纳全部案款及诉讼费、执行费以赎回扣押物品。逾期被执行人未予赎回。本院依法对该批扣押财产进行评估鉴定,经张掖市金润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张金润评字(2016)01号评估报告书。经评估鉴定,所扣押物品为英国红红豆,其作价为3.8元/斤。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发出司法拍卖公告,逾期该扣押财产未能成功拍卖,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愿意以该扣押财产折抵案款。经折算,我院于2016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抵顶扣押财产豆种18.06袋(1806斤),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偿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凉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英审 判 员 白向阳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