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叶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第1328号原告叶某,女,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身份证号码:×××3320。被告许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38。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