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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叶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第1328号原告叶某,女,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身份证号码:×××3320。被告许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38。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