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徽老渔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何宗、吴金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老渔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何宗,吴金凤,安徽省池州市联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02民初4225号原告:安徽老渔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陶关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楷,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山,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宗,男,1970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吴金凤,女,1972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徽省池州市联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朱长寿,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老渔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宗、吴金凤、安徽省池州市联创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老渔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楷、韩山,被告何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金凤、安徽省池州市联创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老渔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4日,被告何宗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年。如其不能按期还款则按照月2.5%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安徽省池州市联创建筑有限公司为何宗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三方就前述约定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借款,到��后,被告何宗尚欠100万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何宗与吴金凤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原告为实现债权,向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0元。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宗、吴金凤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银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被告安徽省池州市联创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何宗辩称:其确实向原告借了600万元,但是已经还清了,分三笔分别归还了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吴金凤未应诉答辩。安徽省池州市联创建筑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被告何宗��承包施工建筑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同时约定如何宗不能按期还款则按照月2.5%利率计算利息。安徽省池州市联创建筑有限公司、池州市华泽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大浪淘沙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为何宗的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之次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三方就前述约定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2013年1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何宗支付了借款600万元,何宗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2014年1月7日、2015年2月11日,何宗分别向原告账户转账支付了300万元,200万元。2016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何宗与吴金凤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为实现债��向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进账单回单、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皖价服(2013)17号文件即安徽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何宗借款已还清的答辩意见,其虽提交了一份进账单回单,但收款人为池州市老渔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本案原告,故不予认可。被告何宗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原告依约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其仍有100万元未予归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属于定期无息借款,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过高,本院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对于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何宗应予以支付。因该笔债务系被告何宗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所借,且发生在何宗与吴金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其双方共同偿还。被告安徽省池州市联创建筑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故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金凤、安徽省池州市联创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何宗、吴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安徽老渔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何宗、吴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安徽老渔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50000元。三、安徽省池州市联创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安徽老渔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何宗、吴金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锋代理审判员 方圆圆人民陪审员 董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