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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890号原告:马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宋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毕华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