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890号原告:马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宋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毕华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