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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清江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清江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720号原告南京清江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荡路3号。被告张辉,男,汉族,1982年8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清江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清江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宝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