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桑某某、王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459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陈某某,桑某某,王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4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850083-4。负责人:王建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桑某某,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南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6927-7。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桑某某、王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桑某某、王嘛、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