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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27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环物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上海松日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上海松日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环物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松日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上海松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756-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环物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责人汤春海。委托代理人陈宜群,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松日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负责人田建成。被执行人上海松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义。天津市天环物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上海松日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上海松日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太城商初字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上海松日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天津市天环物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支付运费39555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海松日物流有限公司应对上海松日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赔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上海松日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负担。因上海松日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上海松日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津市天环物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9374.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上海松日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名下二辆东风牌大型汽车(车牌号:苏E×××××、苏E×××××)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二被执行人均不在原经营场所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没有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二辆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城商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张东晓执行员  徐 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