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三联大厦二期住宅业主大会与三联(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东区三联大厦二期住宅业主大会,三联(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205号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三联大厦二期住宅业主大会,住所地河东区九纬路99号2号楼。委托代理人张建光,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职工。被告三联(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十一经路与九纬路交口三联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0088844-5。法定代表人沙仁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布瑞莲,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阎春发,该公司职员。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三联大厦二期住宅业主大会诉被告三联(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晓宁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6日、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三联大厦二期住宅业主大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光,被告三联(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布瑞莲、阎春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年底小区入住,因与被告的矛盾,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决定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被告以部分业主未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将小区的资料等进行交接,导致小区无法引入新的物业,造成小区内居民生活质量下降,不稳定事件增加,故业主多次向街道申诉,并借助媒体的力量,经多次调解,但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移交全部物业管理资料;2、就侵权行为公开向小区居民赔礼道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资料清单三张;2、业主大会备案证明存根复印件二张、业主大会备案证明复印件一张(加盖公章);3、市场主体信息一张。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向法庭提供经过核实的资料清单,清单上列明的就是目前被告暂存的全部和涉诉小区有关的资料。但被告不认可直接向业主大会进行返还,被告认可在该小区新的物业公司入驻后,与新的物业公司进行交接而不是原告。被告认为原告在诉讼主体资格上存在问题。同时,相关资料中所包含的电梯有关资料,目前尚在该小区开发商名下,名义上不属于原告所有,原告不应要求返还。被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退出交接文件明细清单二张。经审理查明,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三联大厦二期住宅业主大会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王庄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大王庄物会备(2015)第7号),并于2015年11月9日成立。同时,该业主大会选举了业主委员会并备案确定了相应成员。双方一致认可被告与三联大厦二期住宅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解除,但目前并未对相应资料进行交接。目前该小区暂由被告代为管理,尚未入驻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被告向本院确认的目前保存在被告处的涉诉小区的物业资料包括该小区五门合计七十户住户的日常物业服务档案资料、六处底商物业服务资料以及二期手续资料;二期工程移交资料;二期消防设备设施资料;二期给排水图纸资料;电梯验收交接资料;电梯年检资料;电梯维保资料;外协配套资料;与该小区相关的协议与合同;重大事项纪录;二期各项管理制度;被告管理该小区而向小区业主发布的通知通告;收发文、报告申请;公共用电记录;存档票据、维修保修记录;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水设、电设、暖施图;二期车辆管理资料合计十八项资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经由业主大会决议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本案中,原告系三联大厦二期住宅的业主大会,并经相应程序而产生,因此其有权代表该小区业主行使相应权利。此时,业主大会以其自身名义要求已经退出的前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有关资料,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针对需要返还移交的物业管理资料的具体范围,由于原告并未对此向本院予以明确,故此,本院仅以被告当庭自认目前尚在被告处的资料作为相应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即被告需要向业主大会移交的资料包括该小区五门合计七十户住户的日常物业服务档案资料、以及二期手续资料;二期工程移交资料;二期消防设备设施资料;二期给排水图纸资料;电梯验收交接资料;电梯年检资料;电梯维保资料;外协配套资料;与该小区相关的协议与合同;重大事项纪录;二期各项管理制度;被告管理该小区而向小区业主发布的通知通告;收发文、报告申请;公共用电记录;存档票据、维修保修记录;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水设、电设、暖施图;二期车辆管理资料合计十八项资料。若原告认为尚有其他需要返还的资料,可在明确相应范围及下落后,另行诉讼解决。关于同该小区六处底商有关的物业管理资料,本院认为,由于涉及到案外承租人的相关权益,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因此不在被告需要返还的范围内。关于被告抗辩电梯的有关资料目前仍在该小区开发商名下因此不同意返还一节,本院认为,电梯是该小区业主日常生活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应当属于物业管理资料的范围进而向原告进行移交,若涉及到过户问题,亦可在移交后由原告与开发商另行处理。被告在已经与该小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无权再保全相关资料。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一节,本院认为,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三联(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三联大厦二期住宅业主大会返还移交三联大厦二期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资料,具体范围参照被告提交的退出交接文件明细(除六处底商资料外);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三联大厦二期住宅业主大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三联(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