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克玉与被执行人齐国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玉,齐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李克玉,男,汉族,林业局职工。被执行人齐国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克玉与被执行人齐国臣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刁商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