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曹纪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曹纪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50号原告曹某某。法定代理人曹纪华。委托代理人苗朝纲,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曹纪承,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纪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曹纪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以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英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