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659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法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来玉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武宇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