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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659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法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来玉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武宇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