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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山西省交城县义望铁合金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交城县义望铁合金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执4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义望铁合金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三角村东。法定代表人康国柱,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9号。法定代表人陈进行,董事长。本院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2385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谭政廷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武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