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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6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代新顺与霍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新顺,霍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冀0406民初517号原告:代新顺。被告:霍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新顺与被告霍自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新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新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新顺负担。审判员  郭庆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牛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