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代新顺与霍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新顺,霍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冀0406民初517号原告:代新顺。被告:霍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新顺与被告霍自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新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新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新顺负担。审判员 郭庆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牛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