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庆安与李自立排除妨害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安,李自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初392号原告李庆安,女,1950年4月14日生。被告李自立,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安诉被告李自立排除妨害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安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庆安负担。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燕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