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二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贾凤祥与许开锁、田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凤祥,许开锁,田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召民二初字第445号原告贾凤祥,男,汉族,1962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国安,男,汉族,1962年2月1日出生。被告许开锁,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被告田翠香,女。原告贾凤祥诉被告许开锁、田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凤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国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开锁、田翠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凤祥诉称,2010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许开锁双方在召陵区银鸽大道银鸽纸厂家属院签订《协议》(见意见)一份,由原告(甲方)出资130000元整给乙方,由乙方(被告)经营木片。《协议》第二条第1项约定:乙方经营木片,亏损自己负责,乙方每月为甲方提取4000元人民币作为投资回报。第二项约定:投资回报每月结算一次,每月1日结算上月的投资回报,由甲方开具回报资金收到条。第三项第2.2项约定:乙方若经营中出现问题,必须退还甲方130000元投资股金,股金如数退还甲方后,此协议才能结束。《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如约将130000元投资款交给被告(见被告书写收条一份)被告收到原告的《协议》款项后,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投资回报。当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投资回报金时,被告总是以生意不好等理由,进行搪塞。原告至今也没有收到被告的投资回报,被告也没有退还投资款。被告的行为己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投资款130000元;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回报252000元整(2010年9月16日-2015年9月16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许开锁、田翠香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6日,原告贾凤祥(甲方)与被告许开锁(乙方)签订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合作方式:由甲方出资壹拾叁万元整人民币给乙方作为股金,由乙方经营木片。二、利益分配:1、乙方经营木片,亏盈自己负责,乙方每月为甲方提取肆仟元整人民币作为投资回报。2、投资回报每月结一次,每月1日结上月的投资回报,由甲方开据投资回报资金收到条。三、责任和义务1、乙方1.1、木片经营中的亏盈情况,由乙方自己负责。1.2、木片收购、装车、运输、销售以及乙方所雇用人员的安全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1.3、乙方必须保证每月1日向甲方提供投资回报金。2、甲方2.1、对乙方经营中,盈亏、安全等一切问题概不负责。2.2、乙方若经营中出现问题,必须退还甲方壹拾叁万元整投资股金,股金如数退还甲方后,此协议才能结束。四、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漯河市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进行处理。甲方代表贾凤祥乙方代表许开锁签订日期2010年9月16日。签协议当日,被告许开锁给原告打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日收到贾凤祥入股支金壹拾叁万元整许开锁2010年9月16日”。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但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贾凤祥与被告许开锁于2010年9月16日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出资的股金130000元,被告许开锁每月为原告提取4000元作为投资回报,该协议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借款本金为130000元,每月支付4000元的投资回报属于支付借款利息,但该利息约定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每月2%利息计算。原告主张利息计算日期自2010年9月16日-2015年9月16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由二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开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凤祥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自2010年9月16日计算至2015年9月16日)二、驳回原告贾凤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0元,原告贾凤祥负担1440元,被告许开锁负担55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 松 涛审判员 常 丽审判员 代 雅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诚胜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