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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彭某乙、彭某丙等与彭某甲、彭某戊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彭某己,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博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丁。原审被告彭某戊。原审第三人彭某己。原审第三人杨某。上诉人彭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彭某乙、彭某丙、彭建国、原审被告彭某戊、原审第三人彭某己、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民初字第0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敏、被上诉人彭某乙、彭某丙、彭建国、原审被告彭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民初字第08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0元,因上诉人彭某甲申请减免未收取。审 判 长  刘芳芳代理审判员  葛 娜代理审判员  陈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奕如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