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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杜奕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李学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杜奕,李学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335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与青年路交汇处缤纷年华商住楼一、三楼。负责人彭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鹤,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奕。委托代理人焦中文,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圣。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奕、李学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三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值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圣岩、代理审判员肖芝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聂凤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杜奕于2016年4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前赔偿杜奕损失300742元(已扣除预先赔付的87664.5元);二、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和解协议签订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值审 判 员  吴圣岩代理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聂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