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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龙平与王明才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平,王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张龙平,男,汉族,退休工人,住抚松县。被执行人王明才,男,61岁,退休工人,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龙平与被执行人王明才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明才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1990)法民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字森审判员  张立宝审判员  潘维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云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