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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843号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198010-2。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志华,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南路志高动漫科技产业园2号(龙岩市龙腾南路与福三线交界处),组织机构代码69902045-0。法定代表人袁晶,执行董事。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玉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9月14日,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变压器设备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干式变压器,货款总计1559800元。之后,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分批交付了全部变压器产品。另外,原告还按照合同约定于2011年9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0000元。经核对,截止2015年10月30日,被告已支付货款1322510元,尚欠货款237290元及未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共计33729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逾期,原告为收回款项多次电、致函、上门向被告催促,被告虽一再承诺付款,但每次均落空了,至今一直未见行动。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支付所欠货款23729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共计人民币337290元及赔偿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合同约定货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暂计至2016年1月20日损失为113751.3元。被告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一份,以此证明被告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2.变压器设备采购合同一份,以此证明2011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变压器设备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干式变压器,货款总计1559800元。3.销售产品发货验收单五份,以此证明原告分别于2011年12月4日、2011年12月21日、2012年1月1日、2012年3月16日、2012年9月8日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共计18台变压器。4.增值税发票三份,以此证明原告于2012年1月6日、2012年3月28日、2012年12月27日向被告开具并交付了增值税发票。5.收据及资金汇划补充凭证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根据合同7.2.2条款约定于20119.27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6.、银行付款凭证八份、应收账款往来明细一份,以此证明经核对被告已向原告付货款1322510元,尚欠货款237290元,及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共计337290元。7.律师函、快递单及跟踪记录一份,询证函、快递单及快递记录一份,以此证明2014年9月5日我们向被告寄出了律师函。2015年12月8日原告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寄出了询证函,通过邮政查询查到被告在2015年12月11日签收的情况。合同生效时间确认函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变压器设备采购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11年9月26日。因被告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答辩、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与原告庭审陈述相互印证,本庭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4日,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变压器设备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干式变压器,货物数量以经双方确认的《货物清单》的数据为准。合同总价款1559800元。《变压器设备采购合同》7.2.1约定,货物到现场5个工作日内,经甲方清点、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0天甲方必须支付完毕),通电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款的35%,(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甲方必须支付完毕,甲方在设备安装施工完毕三个月内或货到6个月内不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余款5%作为质保金,通电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质保金总额的60%(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甲方必须支付完毕),通电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支付质保金总额剩余的40%(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甲方必须支付完毕),就质保金的支付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条件下甲方对乙方均不承担支付利息、资金占用费等其他任何费用的义务。7.2.2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缴交人民币1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全部货物运抵施工现场5个工作日内经甲方清点、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如甲方原因没法全部交货超过7天后,甲方必须立即退回此全部履约保证金)。7.3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的同时之前按甲方要求出具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变压器设备采购合同》11.2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约定日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1年9月20日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分批交付了18台变压器。2014年9月4日,双方经对账,截止2015年10月31日,被告已支付货款1322510元,尚欠货款192200元,未到期的质保金45090元,合计欠款237290元,至今未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共计337290元。原告提供的截至2016年1月20日《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计算表》的逾期金额、逾期天数及违约金计算结果为113751.3元,被告未提出异议,经本院对被告的逾期付款金额、逾期起止日期及逾期天数及计算标准进行审查,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729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共计337290元及赔偿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月20日损失为113751.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一份《变压器设备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履约保证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限期偿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及履约保证金计337290元及偿付截至2016年1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3751.3元;以及以33729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66元,减半收取4033元,由被告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玉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燕榕(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