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4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忠宛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忠宛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南阳市忠宛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任经理职务。住所地:邓州市东城办事处解放商城组织机构代码:070055971-1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宋绍许,任经理职务。住所地:南阳市伏牛北路电视台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忠宛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忠宛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忠宛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35元,减半收取226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珂审判员 张春志审判员 宁秀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