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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兴妹与被执行人泉州彪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兴妹,泉州彪马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833号申请执行人邓兴妹,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泉州彪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卓长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泉丰劳仲案(2016)62-63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彪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泉州彪马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凌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