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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30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兴,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怀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腾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