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万平与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平,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703号原告黄万平,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强,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万平与被告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万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万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万平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 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