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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谭波、伍春燕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初142号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对原告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波、伍春燕、肖善明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082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中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哲的民族及籍贯“X族,XX人”,现更正为“X族,XX人”。审判员  周曲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柳艾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