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商清算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无锡中天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澳龙针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中天针织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澳龙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商清算字第0006号申请人无锡中天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1429号。法定代表人孙耿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友祥,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澳龙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锡港西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宫龙尧,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4月5日,无锡中天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清算组以未接管到无锡澳龙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龙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澳龙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为由,申请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查明:澳龙公司系由中天公司出资0.5万美元、澳大利亚长龙贸易有限公司出资10万美元,于2001年4月10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2013年7月8日,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锡工商案(2013)第00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澳龙公司构成《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所指之“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决定对澳龙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澳龙公司未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2014年10月8日,中天公司作为澳龙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澳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强制清算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澳龙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澳龙公司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本院以公告送达方式通知了澳龙公司。澳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2月20日裁定受理中天公司对澳龙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于同日指定无锡环融咨询有限公司组成澳龙公司清算组。2016年1月13日,本院在澳龙公司清算组未接管到澳龙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澳龙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通知澳龙公司债权人在2016年3月7日前向澳龙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在2016年3月8日下午1:30在本院第十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但无人申报债权和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认为:澳龙公司清算组以未接管到澳龙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澳龙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为由,申请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澳龙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中天公司可以向澳龙公司的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澳龙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