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6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帆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帆,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671-1��申请执行人薛帆,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住本市咸宁西路31号。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本市含光路中段4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薛帆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6日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书记员 谢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