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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蔡文威,黄红英,粱翠平,陈红梅,陈玉清,李景文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威,黄某英,梁某平,陈某梅,陈某清,李某文,张诗桃,沈某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68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1、被告人蔡某威,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雷州市。辩护人何再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鸿,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被告人黄某英,女,199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信宜市。3、被告人梁某平,女,199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信宜市。4、被告人陈某梅,女,199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辩护人谢礼首,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5、被告人陈某清,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6、被告人李某文,男,199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辩护人张小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六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7月3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2015年8月7日被逮捕。7、被告人张诗桃,女,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遂溪县。辩护人王振华,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8、被告人沈某菊,女,1995年8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508097725,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信宜市大成镇水尾坡脚村21号。上列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7月1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2015年8月7日被逮捕。上列八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威、黄某英、梁某平、陈某梅、陈某清、李某文、张诗桃、沈某菊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郭俊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八名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蔡某威、黄某英、梁某平、陈某梅、陈某清、李某文、张诗桃、沈某菊通过他人介绍先后加入鸿顺公司,该公司以销售化妆品、保健品为幌子,实际实施QQ聊天诈骗他人钱财。按照公司的安排,被告人蔡某威、黄某英、梁某平、陈某梅、陈某清、李某文为一组,共同租住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大围路21号803房;被告人张诗桃、沈某菊与许土秀、郑世彬(后二人另案处理)为一组,共同租住在本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新围村2排23号1303房。两组人员均以女性身份在QQ或微信上结交男性网友,并假意与网友交往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再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被告人蔡某威系803房组长、被告人张诗桃系1303房组长,两被告人负责各自组员的管理,包括负责传授诈骗方法、收取房租费,并将组员诈骗钱财上交公司。另外,在被害人要求电话联系或见面时,女性组员协助男性组员完成。2015年7月1日,公安机关在1303房抓获被告人张诗桃、沈某菊。7月3日,公安机关在803房抓获被告人蔡文武、黄某英、梁某平、陈某梅、陈某清、李某文,并缴获多本记录本及多张银行卡。根据被害人报案及银行卡统计的数据,八名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如下:蔡某威协助他人使用上述方法诈骗他人钱财9500元,其组员加入该组后诈骗他人钱财共计22800元;被告人黄某英个人使用上述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0300元,协助他人实施诈骗钱财39600元;被告人梁某平协助他人实施诈骗钱财97200元;被告人陈某梅个人使用上述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0900元;被告人陈某清个人使用上述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1300元,协助他人实施诈骗钱财5000元;被告人李某文个人使用上述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5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蔡某威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2015年5月,被告人蔡某威自称将136××××3287的电话卡借给上级“瑞姐”,后“瑞姐”以上述方法诈骗被害人谷某19500元。被告人黄某英于2015年5月加入蔡某威组,并在5月诈骗被害人古某1900元、被害人郭某8400元;被告人陈某梅于2015年3月加入蔡某威组,并在5月诈骗被害人韦某12500元及其他被害人8400元;被告人李某文于2015年5月加入蔡某威组,并在6月诈骗被害人吴某110000元。2、被告人黄某英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郑世彬诈骗被害人吴某2期间,被告人黄某英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郑世彬使用。后郑世彬诈骗吴某2向被告人黄某英的银行卡汇款25100元。2015年5月,郑世彬诈骗被害人梁某期间,被告人黄某英协助郑世彬在深圳市公明佳华商场与梁某见面。后郑世彬诈骗梁某18500元。2015年5月,被告人黄某英通过QQ认识被害人QQ认识被害人郭志峰,并以自己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郭志峰8400元。郭某QQ认识被害人郭志峰,并以自己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郭志峰8400元。,并以自己生病需QQ认识被害人郭志峰,并以自己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郭志峰8400元。认识被害人QQ认识被害人古俊坚,并以自己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古俊坚1900元。古某QQ认识被害人古俊坚,并以自己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古俊坚1900元。,并以自己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QQ认识被害人古俊坚,并以自己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古俊坚1900元。古某QQ认识被害人古俊坚,并以自己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古俊坚1900元。1900元。3QQ认识被害人古俊坚,并以自己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古俊坚1900元。3、被告人梁某平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间,被告人梁某平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郑世彬使用。后郑世彬诈骗陆某向被告人梁某平的银行卡汇款4800元。2014年11月,郑世彬以被告人梁某平的名字通过QQ认识被害人谷某2。期,被告人梁某平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郑世彬使用。后郑世彬诈骗谷某2向被告人梁某平的银行卡汇款22000元。2015年3月,郑世彬以被告人梁某平的名字通过QQ认识被害人吴某2。期,被告人梁某平与沈某菊协助郑世彬在深圳市公明佳华商场与吴某2见面。后郑世彬诈骗吴某225100元。2015年5月,郑世彬以被告人梁某平的名字通过QQ认识被害人梁某。期间被告人梁某平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郑世彬使用。后被告人郑世彬诈骗梁某向梁某平的银行卡汇款18500元。2015年5月,郑世彬以被告人梁某平的名字通过QQ认识被害人周某。期间被告人梁某平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郑世彬使用。后郑世彬诈骗周某向梁某平的银行卡汇款8800元。2015年5月,郑世彬以被告人梁某平的名字通过QQ认识被害人韦某2。期间梁某平协助郑世彬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广场与韦某2见面,并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郑世彬使用。后被告人郑世彬诈骗韦某2向梁某平的银行卡汇款6000元。2015年6月,郑世彬以被告人梁某平的名字通过QQ认识被害人熊某,并梁某平的照片发给熊某。后郑世彬诈骗熊某向梁某平的银行卡汇款12000元。4、被告人陈某梅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梅通过微4、被告人陈某梅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疗为由诈骗韦某12500元。经核算,陈某梅还以相同方式骗取其他被害人8400元。总共诈骗金额为10900元。5、被告人陈某清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2014年8月,沈某菊诈骗被害人刘5、被告人陈某清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面。后沈某菊诈骗刘某15000元。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清通过QQ认识被害人李某(网名李龙),并以人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李某1500元。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清通过QQ认识被害人杨某,并以家人生病需治疗为由诈骗杨某9800元。6、被告人李某文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被告人李某文电话联6、被告人李某文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鸭子为由诈骗黄某5000元。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文通过QQ认识被害人吴某1,并以自己生病需要疗为由诈骗吴某110000元。根据缴获的记录本及被害人报案的情况计算,被告人张诗桃个人使用上述方法诈根据缴获的记录本及被害人报案的情况计算,被告人张诗桃个人使用上述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共计52400元,其组员加入该组后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12820元;被告人沈某菊个人使用上述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共计38200元,协助他人实施诈骗钱财25100元。其中部分被害人报案,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张诗桃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疗为由诈骗QQ认识被害人施某锋,并以家人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施某锋7000元。施某QQ认识被害人施某锋,并以家人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施某锋7000元。7000元。2015年5月,被告人张诗桃通过QQ认QQ认识被害人施某锋,并以家人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施某锋7000元。QQ认识被害人段某祥,并以自己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段某祥8900元。QQ认识被害人段某祥,并以自己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段某祥8900元。QQ认识被害人唐某敢,并以家人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唐某敢5300元。QQ认识被害人唐某敢,并以家人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唐某敢5300元。并在6月诈骗被害人熊某12000元、7月诈骗被害人韦某26000元。2、被告人沈某菊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2014年8月,被告人沈某菊通过QQ认识被害人刘某2,并以家人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刘某27700元。2014年8月,被告人沈某菊通过QQ认识2、被告人沈某菊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QQ认识被害人刘高强,并以家人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刘高强7700元。QQ认识被害人刘高强,并以家人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刘高强7700元。QQ认识被害人刘某,并以家人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刘某5000元。QQ认识被害人刘某,并以家人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刘某5000元。QQ认识被害人叶某辉,并以家人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叶某辉1000元。QQ认识被害人叶某辉,并以家人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叶某辉1000元。2015年3月,郑世彬诈骗被害人吴某江期间,被告人沈某菊与梁某平协助郑世彬在深圳市公明佳华商场与吴某江见面。后郑世彬诈骗吴某江25100元。QQ认识被害人韦某岗,并以家人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韦某岗5300元。QQ认识被害人韦某岗,并以家人生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韦某岗53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转账记录、租赁合同、扣押手机等物证、书证;证人曹某娥的证言;被害人杨香春、唐某敢、吴体全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蔡某威、黄某英、梁某平、陈某梅、陈某清、李某文、张诗桃、沈某菊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各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威、黄某英、梁某平、陈某梅、陈某清、李某文、沈某菊、张诗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蔡某威、黄某英、梁某平、陈某梅、陈某清、李某文、沈某菊涉案金额为数额较大,张诗桃涉案金额为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综合在案证据材料,被告人蔡某威、张诗桃分别为803房组长和1303房组长,负责管理各自组员并传授诈骗方法,其各自犯罪金额应按照其所在团队诈骗总金额予以计算。其余六名被告人的诈骗金额应按照其个人诈骗数额计算,各被告人协助他人诈骗成功的数额应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依照此种计算方法,对各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故本院对各辩护人辩称应认定蔡某威、陈某梅、李某文、张诗桃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称各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英、梁某平、陈某清、沈某菊亦具有前述情节,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被告人黄某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被告人梁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被告人陈某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被告人陈某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被告人李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被告人张诗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被告人沈某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蔡某威赔偿被害人谷某海9500元;责令被告人黄某英赔偿被害人古某1900元,赔偿被害人郭某8400元,连带赔偿被害人吴某25100元,连带赔偿被害人梁某18500元;责令被告人梁某平连带赔偿被害人陆某4800元,连带赔偿被害人谷某22000元,连带赔偿被害人吴某江25100元,连带赔偿被害人梁某18500元,连带赔偿被害人周某8800元,连带赔偿被害人韦某6000元,连带赔偿被害人熊某滚12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梅赔偿被害人韦某柱25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清连带赔偿被害人刘某5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命1500元,赔偿被害人杨某春98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文赔偿被害人黄某5000元,赔偿被害人吴某全1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诗桃赔偿被害人施某锋7000元,赔偿被害人段某祥8900元,赔偿被害人唐某敢5300元;责令被告人沈某菊赔偿被害人刘高强7700元,连带赔偿被害人刘某5000元,赔偿被害人叶某辉1000元,赔偿被害人韦某岗5300元,连带赔偿被害人吴某江25100元。三、扣押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为  明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丹霞(兼)书 记 员 任    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