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功义与刘爱华、李小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功义,刘爱华,李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刘功义,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爱华,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群,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刘功义与刘爱华、李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爱华、李小群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1、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功义借款175120元及利息;2、本案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2527元。但被执行人刘爱华、李小群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爱华、李小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功义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爱华、李小群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审判员 郑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