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二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宝珍与葫芦岛市三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珍,葫芦岛市三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891号原告杨宝珍。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葫芦岛市三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绥中镇。法定代表人乔玉静,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九涛,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冰镜,系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珍诉被告葫芦岛市三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宝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宝珍撤回起诉。诉讼费收取300元,由原告杨宝珍承担。审 判 长 董 岩审 判 员 徐国峰人民陪审员 陈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吕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