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民辖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江苏苏和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兵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兵,江苏苏和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和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翠柳苑(现代广场)9-625号。法定代表人戚懿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文兵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和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和公司)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4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在苏和公司诉张文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文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要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文兵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享有管辖权。本案中,苏和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等证据,可以证实该公司的住所为扬州市邗江区翠柳苑(现代广场)9-625号,属于扬州市××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文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张文兵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本案中苏和公司目前的注册地址为扬州市邗江区翠柳苑(现代广场)9-625号,但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其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23号2404室,2014年7月25日才迁至现址。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目前用人单位不一致的情形,所以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应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确定管辖权,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苏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证实其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翠柳苑(现代广场)9-625号,故邗江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张文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刚代理审判员 胡永康代理审判员 郝佳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