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健与吕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吕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2民初81号原告:王建,现住图们市。被告:吕嵩,现住图们市。原告王健与被告吕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徐秀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0日,被告吕嵩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4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当日向原告交付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崔要,被告于2015年8月6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2015年底偿还借款的一半,剩余借款于2016年年底前偿清。新的欠条约定的借款期满后,被告仍未还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吕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吕嵩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4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原告当日向原告交付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崔要,被告于2015年8月6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2015年底偿还借款的一半,剩余借款于2016年年底前偿清。新的欠条约定的借款期满后,被告仍未还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原件、欠条原件、本院对吕嵩的调查笔录。根据庭审调查,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吕嵩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借款提供给被告,因此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至今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背法律,故予以支持。被告吕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判决如下:被告吕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健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吕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