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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罪犯雷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755号罪犯雷愚,男,生于1970年4月7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2日以(2000)南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共计25724元。2001年7月3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川刑复字第385号刑事裁定,核准雷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10月26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川刑执字第11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2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川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2008年9月12日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09年12月8日因故意杀人罪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法院以(2009)高坪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原犯故意杀人罪剩余刑期十三年八个月十四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29年11月26日止。2012年6月28日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14年5月26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63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该犯应于2027年1月26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愚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57分,(其中,根据川狱[2015]77号文件规定,2014年1-2月的15分,没有计入本次减刑)月均7.14分。该犯2013年度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民事赔偿25724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雷愚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愚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10日至2025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