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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武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素英、张新淼等与张铁刚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素英,张新淼,张舒新,郭兰竹,张铁刚,朱洪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武民保字第28号原告:张素英,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系死者张存峰之妻。原告:张新淼,男,199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系死者张存峰之子。原告:张舒新,女,200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系死者张存峰之女。法定代理人:张新淼,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张舒新之母。原告:郭兰竹,女,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系死者张存峰之母。被告:张铁刚,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系无牌铲车司机。被告:朱洪周,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系无牌铲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英、张新淼、张舒新、郭兰竹与被告张铁刚、朱洪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英、张新淼、张舒新、郭兰竹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56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铁刚、朱洪周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56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