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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胡宁、陈小琴与巫雅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琴,巫雅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228-1号申请人:陈小琴,女,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巫雅蓉,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执行胡宁、陈小琴与巫雅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巫雅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