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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728号原告高某,居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岳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山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