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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明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明富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765号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谭治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正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锐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明富,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车主,住址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