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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淮北市平运运输有限公司与朱柯柯、李露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平运运输有限公司,朱柯柯,李露露,石静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433号原告:淮北市平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阳南路西寇湾商贸一条街2区A1幢0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6531138M(1-1)。法定代表人:耿艳,该公司经理。被告:朱柯柯。被告:李露露。被告:石静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平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柯柯、李露露、石静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平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平运运输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平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78.50元,由原告淮北市平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慧代理审判员  陆涛人民陪审员  刘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