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5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舒胜利与黄子辉、黄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胜利,黄子辉,黄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5民初118号原告:舒胜利。被告:黄子辉。被告:黄妹。原告舒胜利诉被告黄子辉、黄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小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胜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子辉、黄妹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胜利诉称:我与被告黄子辉、黄妹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4日,被告黄子辉因生意周转要钱,向我借款4万元,承诺4个月归还,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至今被告只归还了5000元,之后,我一直催讨均无结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子辉、黄妹立即偿还借款3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子辉、黄妹既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被告黄子辉、黄妹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舒胜利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舒胜利人民币肆万元整,于2014年11月归还。借款人:黄子辉、黄妹。2014年7月4日。”借款后被告仅归还了5000元。现原告舒胜利要求被告黄子辉、黄妹归还借款未果,为此,诉至本院,诉请如前诉求。以上事实,有原告舒胜利提供的借条以及当庭陈述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子辉、黄妹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构成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约归还借款。被告黄子辉、黄妹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应视为对借款合同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子辉、黄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舒胜利借款3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黄子辉、黄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2×××48,开户银行:农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大道分理处。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贾小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