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5民初282号原告:卢某甲,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细梅,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美球,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某甲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细梅、被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杨美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9月24日生育女儿卢某乙,2008年8月30日生育儿子赵某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及父母实施语言谩骂,甚至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夫妻双方因修建新房吵架,被告对原告及父母实行殴打,并多次威胁原告及其父母,新房修好后被告不允许原告居住并把原告赶出家门。被告的行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卢某乙、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原告卢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实原、被告婚姻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实卢某甲、赵某甲婚生子女情况;3、委托代理人对邓炎秀的调查记录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4、委托代理人对卢金的调查记录一份,拟证实被告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被告赵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建房后原告自2015年底后不愿到被告家生活,2014年原告诉称双方为建房吵架,其中吵架是实,但吵架原因是原告受其父母摆布,听信原告父母,被告不从,双方才有争吵。被告赵某甲为支持其反驳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委托代理人对卢泽建的调查记录,2、委托代理人对刘友姣的调查记录,3、花园村委会证明一份,1-3号证据拟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婚姻基础牢固,2015年年底后夫妻因建房产生矛盾分开生活,原因是原告无主见,听信父母摆布;4、卢某甲病历资料,拟证实2015年原告身怀身孕,夫妻感情较好;5、取款交易记录,拟证实原告取款152240元在手;6、已建房屋照片,拟证实被告建房选址并无不当。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效力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3号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4号证据单一,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1-4号、6号证据,客观真实,形成一个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5号证据,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04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24日生育女儿卢某乙,2008年8月30日生育儿子赵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翻修新房时,原、被告意见不一致发生矛盾,2015年年底,原告未回家与被告一起过年,2016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小孩,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翻修新房意见不一致,但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协商解决修房问题,顾全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卢某甲请求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甲要求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晓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