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1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141-1号被执行人王碧,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石惠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王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经查,银行无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王碧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石惠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为173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安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