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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141-1号被执行人王碧,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石惠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王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经查,银行无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王碧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石惠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为173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安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