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占伟与魏建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伟,魏建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郭占伟。委托代理人韩源祥,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建中。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占伟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占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占伟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人民陪审员 梁凤彩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