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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占伟与魏建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伟,魏建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郭占伟。委托代理人韩源祥,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建中。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占伟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占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占伟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人民陪审员  梁凤彩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