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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梅冬雪与王科峰、温志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冬雪,王科峰,温志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梅冬雪,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科峰,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温志月,女,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梅冬雪申请执行王科峰、温志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科峰、温志月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邢继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