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梅冬雪与王科峰、温志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冬雪,王科峰,温志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梅冬雪,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科峰,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温志月,女,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梅冬雪申请执行王科峰、温志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科峰、温志月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邢继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