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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吕穗峰与乐生活(北京)智慧社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穗峰,乐生活(北京)智慧社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5099号原告吕穗峰。被告乐生活(北京)智慧社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芳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吕穗峰诉被告乐生活(北京)智慧社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穗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穗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穗峰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 岩审判员 王盼盼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素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