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吕穗峰与乐生活(北京)智慧社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穗峰,乐生活(北京)智慧社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5099号原告吕穗峰。被告乐生活(北京)智慧社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芳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吕穗峰诉被告乐生活(北京)智慧社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穗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穗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穗峰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 岩审判员 王盼盼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素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