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周军辉与密云区X镇X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辉,密云县X镇X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民初1612号原告周军辉,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被告密云县X镇X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组织机构代码58083XXXX。法定代表人周庆红,社长。原告周军辉与被告密云县X镇X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X股份经济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俊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军辉,被告X股份经济社法定代表人周庆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军辉诉称:我在村里有承包地1.8亩,于2013年5月11日与被告X股份经济社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合同约定我将该土地流转给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期限16年,合同对流转金数额和递增等项予以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将该土地流转给了被告,但被告未能按约定给付我2014年和2015年流转金,经多次协商未果。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2014年和2015年土地流转金40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X股份经济社辩称:2013年5月11日我们村与原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属实,对流转亩数和流转费金额都认可,但我股份经济社是替林业局流转的土地,流转回的土地用于生态林建设,流转金是林业局下拨的,2013年的流转金都给付了,2014年没有给原告李各庄道北1.8亩土地流转金是因为地上有核桃树,原告自己还在经营、收益,林业局认为不在生态林范围内,所以没有拨付该土地的流转金,所以我股份经济合作社没钱给付原告。为此事我多次找镇里和林业局,但都没能解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原告周军辉与被告X股份经济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合同约定:周军辉将承包的李各庄道北1.8亩、大华房西1.8亩、怀旭房西0.75亩土地流转给被告X股份经济社,流转土地用途为建设绿色通道和景观生态林;流转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流转期共16年;流转价格每亩每年流转金额1000元,每年每亩递增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周军辉将上述三块土地流转给被告使用,2013年三块土地的流转金按每亩1050元已支付,2014年和2015年大华房西1.8亩、怀旭房西0.75亩土地流转金已支付,李各庄道北1.8亩土地流转金未支付。另查明,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2日给原告周军辉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今有我村一队村民周军辉李各庄道的承包地,在平原绿化中土地以做流转,但地上栽有核桃树,直径4至5厘米共116棵,因赔偿价格过低,为答成共识,经村委会研究决定,树木归本人所有,照常享受土地补偿,土地使用年限为2013年至2029年,共16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原告周军辉与X股份经济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后,已将李各庄道北1.8亩土地流转回X股份经济社,X股份经济社即应按合同约定按年度给付流转金。虽然周军辉流转回土地后继续对该土地上的果树进行管理和收益,但不是其私自行为,而是经X村委会同意后的行为,该行为并不影响其向X股份经济社主张给付土地流转金的诉求,故原告周军辉要求被告X股份经济社给付2014年和2015年土地流转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X股份经济社是替林业局流转土地,林业局没有拨付该土地流转金所以无法给付原告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密云县X镇X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军辉二O一四年土地流转金人民币一千九百八十元、二0一五年土地流转金二千零七十元,合计四千零五十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密云县X镇X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