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0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东同发钢管租赁站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东同发钢管租赁站,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188号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同发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村。经营者王天宇。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斌。委托代理人杨海雷,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79号5号楼403室。负责人唐伟平。委托代理人杨海雷,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同发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同发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8元,依法减半收取49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志审 判 员  王凯隆助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晨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