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敖芳与汪盛锦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726执112号敖芳、汪盛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敖芳与被执行人汪盛锦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敖芳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盛锦支付婚生女敖和华抚养费24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汪盛锦履行了婚生女敖和华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全部抚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