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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敖芳与汪盛锦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726执112号敖芳、汪盛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敖芳与被执行人汪盛锦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敖芳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盛锦支付婚生女敖和华抚养费24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汪盛锦履行了婚生女敖和华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全部抚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