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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望某某与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某某,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188号原告望某某,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孔祥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豆某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某某与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望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