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望某某与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某某,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188号原告望某某,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孔祥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豆某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某某与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望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