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124杨雪林与巴林左旗碧流台镇二八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雪林,巴林左旗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财保124号申请人杨雪林,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巴林左旗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职务主任。申请人杨雪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巴林左旗某村委会的财产,并且提供了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巴林左旗某村民委员会的财产位于某村田品合门前45亩土地,西南沟小房后24亩土地,阳坡地24亩,插条地10亩,青年点门前水浇地45亩,合计148亩土地。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翔宇 来自